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破46号
申请人:张恒硕,男,汉族,1994年1月5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申请人:李金河,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
申请人:杨黎航,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苏州埃威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BFG60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G2栋7F7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山,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恒硕与被执行人苏州埃威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威特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张恒硕及另案执行债权人李金河、杨黎航同意,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19)苏0591执4600号决定书及(2019)苏0591执4600号之二中止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埃威特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7月12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李金河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山参加了听证,申请人张恒硕、杨黎航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称,其尚有应收账款2900万元左右,其中对案外人曾华峰有到期债权30余万元,对江西博能上饶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能公司”)有到期债权2880万元【但已和资阳中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文件】。被申请人提交了本院(2020)苏0591执54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4438、4439号民事裁定书、《债权转让抵偿债务书》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19年9月9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张恒硕、杨黎航、李金河与埃威特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案件分别作出苏园劳仲案字﹝2019﹞第1769、1770、1768号仲裁调解书:一、2019年9月12日前,埃威特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恒硕、杨黎航、李金河30906.83元、96458.31元、40644.39元,该金额均支付至原工资卡内;二、双方别无其他纠葛,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商待遇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所有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向对方提出新的主张。因埃威特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恒硕、杨黎航、李金河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苏0591执4600、4599、4609号。2020年3月12日,因埃威特公司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19)苏0591执4600、4599、46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申请人埃威特公司设立于2015年11月20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5000万元,登记的股东为王松、杨相,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传动设备、驱动设备、汽车零部件、新能源动力电池、汽车电控设备及相关零部件,并提供上述产品的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从事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关于被申请人的债务情况,经查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截至2021年7月12日,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涉及执行案件11件,债务金额逾2900万元,其中多件执行案件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另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上饶市中院等有诉讼或执行案件。关于被申请人的资产情况,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停止在注册登记地经营,除3万元左右存款、苏E×××××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债权至今未受完全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