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11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鲍俊,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燕,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黄家文,该所主任。
再审申请人鲍俊、李燕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智田律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鲍俊、李燕申请再审称,(一)律师在为被告代理案件时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不符合行业习惯。风险代理只适用于代理原告,不适用于代理被告。(二)二审法院没有充分了解采取风险代理的基本原则和特征。智田律所没有事前告知鲍俊、李燕政府指导价,没有考虑鲍俊、李燕是否从代理合同中获益,不合常理。(三)委托代理合同显失公平。智田律所利用与鲍俊、李燕法律知识的不对等,诱导鲍俊、李燕与智田律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且智田律所为鲍俊、李燕代理的案件中,鲍俊、李燕虽然胜诉,但没有从中获益,智田律所要求鲍俊、李燕支付风险代理的费用显失公平。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智田律所提交意见称,鲍俊、李燕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