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439号
申请人:麦某,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阳敢,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磊,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80823XXXX。
法定代表人:纵某。
申请人麦某于2021年10月29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深国仲受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一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5622708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麦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2月10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麦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一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武夷花园支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