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民辖32号
原告: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B栋2010号。
负责人:辜超平。
被告:李世育,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原告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世育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律师费期间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应付未付款1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20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保函费、保全费、交通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认为,通过李操与李世育的聊天记录和微信转款记录,可知李操与本案有关联。李操曾就职于长宁县人民法院,且离职时间不长。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本案产生怀疑,于2020年11月9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李操可能与本案有关联,李操作为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离职人员,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本案。为了依法公正审理本案,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