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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9-02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异10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红,女,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厚哲,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承馨,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谷兴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5号楼505。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中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康泽路3号院12号楼3层2单元305。

法定代表人:杨正春。

第三人:杨帆,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红与北京中谷兴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谷兴农公司)、北京中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汇智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2019)京02执890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红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杨帆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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