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破申16号
申请人:青岛九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16号综合办公楼503室。组织机构代码:57579837-5。
法定代表人:凌宝祥,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牧羊人畜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艳阳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09207416-1。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经理。
申请人青岛九牧机械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鲁0214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0214执3596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申请人以被执行人青岛牧羊人畜牧工程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接收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的移送材料后,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更好地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方便当事人参与执行、破产程序,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管辖的通知》精神: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执转破”案件审查效率,中级法院将“执转破”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时,无需报省高院审批,中级法院可根据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力量,合理分配审判任务,自主决定“执转破”案件是否移送基层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