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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丽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3-08
案例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执异155号

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陈瑞丽,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被申请追加人: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光,董事长。

原案被执行人:星美小镇(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二园1号。

法定代表人:任红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陈瑞丽申请执行星美小镇(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酒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追加申请人陈瑞丽申请追加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今晟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追加申请人陈瑞丽诉称,请求法院依法追加星美今晟公司为贵院(2020)京0116执268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原被执行人星美酒店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星美酒店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21]第262号调解书,内容为:星美酒店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一次性支付陈瑞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倒休假工资、11月工资,共计33304.85元。因星美酒店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6执2687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星美今晟公司承诺自愿代替星美酒店公司承担该案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申请人现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星美今晟公司为原案被执行人。

被申请追加人星美今晟公司及原案被执行人星美酒店公司辩称,同意申请人的追加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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