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215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321341XXXX。
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波,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6月2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的房产(坐落:北京市朝阳区,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
二、上述查封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