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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心(有限合伙)与戴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0-29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235号

申请人:某中心(有限合伙),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2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某,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溯,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戴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某中心(有限合伙)于2021年6月16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SDVXXX],请求对被申请人戴某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2716万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7月20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中心(有限合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戴某名下的银行账户:

1、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海淀支行,账号:×××;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曹家渡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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