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特51号
申请人:叶定宪,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1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清,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博睿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联泰大厦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73。实际工作地址: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卓越东部蔚蓝海岸花园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俊岭,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甜甜,广东亚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叶定宪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博睿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叶定宪请求:1、依法撤销(2019)惠仲案字第513号裁决书。2、请求依法审查认定(2019)惠仲案字第513号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收取天价服务费,请求确认收取服务服务费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4月被申请人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惠州市卓越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销售卓越东部蔚蓝海岸花园"商品房屋,被申请人的营销人员通过电话营销的方式,向申请人推销卓越东部蔚蓝海岸花园蔚蓝一层36栋101房,同年4月26日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649771元。同日,出具购买卓越东部蔚蓝花园一层33栋106铺定金"200000元的收据,4月29日收取申请人服务费449,771元,合计649,771元,有被申请人出具《收款收据》佐证。《委托服务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2014年7月1日前国家及广东省均制定了中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全国均按照政府指导价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城多建设厅发改价格(2014)542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决定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虽然国家放开了中介服务收费市场,但原政府指导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房地产成交总价的3%”仍是房地产市场中介交易市场价格,也不当然的意为着中介机构可以瞒天要价,不受任何制约。上述《通知》第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根据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同时,如果一项服务内容包括了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项目及费用。被申请人受惠州市卓越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销售商品房,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十条规定…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被申请人作为中介服务,房屋成交价为1312600元,收取天价中介服务费649771元,占房屋成交价的49.5%%,显失公平,违背了公正、公平、合理的价格原则。中介市场收取天价“服务费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予以审查。二、(2019)惠仲案字第512号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2019年5月5日申请人向大亚湾房地产管理局信访、受理,请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明确提出了主张,(2019)惠仲案字第512号裁决采信被申请人在2019年5月5日之后形成的全部“证据,错误认定《委托服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三、(2019)惠仲案字第512号裁决仅对《委托服务合同》进行形式上的审理,没有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收取开价“服务费的合法性、违反《价格法》的强制性规定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进行审查,导致产生实体裁决错误。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确实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特申请依法撤销(2019)惠仲案字第512号裁决。
被申请人深圳市博睿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委托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署的民事合同,未侵害他人、社会公众利益,是合法、真实、有效的合同。申请人明确知悉其委托的服务价格及服务价格的组成,且已按照约定支付有关服务价款。答辩人已按约充足的履行受托义务,申请人无权向答辩人要求返回任何款项。二、仲裁委认定事实正确,所作裁决书合理有据。不存在可撤销事宜。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惠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作出(2019)惠仲案字第513号裁决:(一)、申请人叶定宪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245元,由申请人叶定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