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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4-07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异61号

申请人:牛旭,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丽涵,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古,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赵一远,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石俊卿,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曲县。

被执行人:李爱林,女,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郝艳凤,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1号楼7层1-711室。

法定代表人:范爱民。

被执行人:北京弘圣鼎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2层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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