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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宇彬、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2-14
案例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辖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宇彬,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倪氏海泰大酒店六楼。

法定代表人:郑延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玉玺,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宇彬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6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上诉人方宇彬上诉称,1、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6486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委托代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合同纠纷,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属于滥用诉权。上诉人不在济南居住已经长达5年之久,在济南既没有户籍,也没有暂住证。上诉人现住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XXXX号,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该案应当由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履行地为济南市历城区,裁定将本案移交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另,既然一审法院认定其没有管辖权,这说明被上诉人起诉错误,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判决由上诉人承担毫无道理。请贵院依法裁决将该案移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未作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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