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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才与苗传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1-30
案例内容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5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王新才,男,194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贾汪区。

被申请人:苗传喜,男,194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贾汪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事实和理由:

称。

经审查查明:××××年××月××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号裁决:……(写明裁决结果)。

……(写明撤销裁决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裁决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全部裁决的,写明:)撤销××××仲裁委员会(××××)……号裁决。

申请费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撤销部分裁决的,写明:)撤销××××仲裁委员会(××××)……号裁决第×项,即:……。

申请费0元,由申请人负担……元,被申请人负担……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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