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5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王新才,男,194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贾汪区。
被申请人:苗传喜,男,194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贾汪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事实和理由:
称。
经审查查明:××××年××月××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号裁决:……(写明裁决结果)。
……(写明撤销裁决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裁决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全部裁决的,写明:)撤销××××仲裁委员会(××××)……号裁决。
申请费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撤销部分裁决的,写明:)撤销××××仲裁委员会(××××)……号裁决第×项,即:……。
申请费0元,由申请人负担……元,被申请人负担……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