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284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朱春堂,总裁。
上诉人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1244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上诉称,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槐劳人仲案字(2019)第1165号仲裁裁决书,非一裁终局的类型,一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裁定不予受理,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杨莹于2018年1月27日结束劳动关系,杨莹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时间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上诉人有权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不仅存在程序性问题,同时在实体性方面的认定也有问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应以劳动关系结束之日执行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即5333元,而非仲裁裁决的5850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查明,申请人杨莹与被申请人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发生争议,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2月10日,该委作出济槐劳人仲案字(2019)第1165号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