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153号
申请人:孙某,女,1964年1月17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腓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XXX。
法定代表人:王喆。
申请人孙某于2021年3月16日向海南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海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2685756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孙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5月25日,海南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宜范家支行,账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XXX有限公司XXX万元出资额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