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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1-28
案例内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财保11号

申请人: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刘宁,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文,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业祥,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张兴道,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申请人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张兴道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32,7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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