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

  (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

  (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机构

  第五条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职权

  第十条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

  (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奖惩

  第十二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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