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笔录

(第一次)

会见时间:     时至   

会见地点: 看守所第    会见室

会见律师: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记录人:

被会见人:

涉嫌罪名:

在场侦查人员及单位:

一、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

1、我们是xx律师事务所的xx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你亲属 的委托,在你涉嫌犯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你,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你是否同意我们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答:

二、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你的姓名?有无曾用名、化名、绰号?

答:

2、你的出生日期?(核实公历农历、未成年人或75岁以上老年人)

答:

3、你的民族、党派、文化程度?是否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有无重大贡献或荣誉称号?

答:

4、你现在身体情况怎么样?有无残疾或疾病?有无精神病史?(如果系女性询问是否怀孕)

答:

5、你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答:

6、你之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核实劣迹、前科、累犯、再犯情况)

答:

三、了解强制措施的情况

1、你是自动投案、电话通知到案、还是扭送、抓获归案的?

答:

2、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讯问的?

答:

3、你是否收到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

答:

4、你是哪一天被送进看守所的?进看守所前有无进行体检?

答:

5、你知道承办案单位的名称和办案人员的姓名吗?

答:

四、了解涉嫌的罪名并讲解法律规定

1、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答:

2、现在向你详细介绍你所涉及罪名的规定(讲解罪名、构成要件及量刑的相关规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3、现在向你详细介绍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性的规定 (讲解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程序性的规定等,有关办案期限: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前拘留期限最长37天,捕后羁押期限是2个月,最长为7个月;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可延长半个月并补侦两次;审判期限为2个月,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期限20天,最长一个半月)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4、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5、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五、了解嫌疑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情况

1、介绍相关诉讼权利以为的规定: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自我辩护的权利。

3)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除自行辩护外,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是否有犯罪情节,可做有罪的陈述或者无罪的辩解。

9)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10)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11)有权知道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或因为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和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以上权利义务听清了吗?

答:                              

2、重点向嫌疑人告知下列事项:

1)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们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被告的口供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所以本着对事实负责,对你自己负责我们强调三点:第一,请你务必在每一次做完笔录后看清楚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绝对不能马虎行事,比如没看完就签字,没看清楚就签字,认为意思差不多就签字;第二、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所记录的意思不准确或不完整你有权要求补正,若不补正你可以拒绝签字,若确实要签字也要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签字;第三,每次提讯应当清楚(你也有权知道)侦查人员的姓名、提讯时间、提讯地点、讯问的主要内容、你是否做了无罪辩解,一共做了几次笔录。这些你可以做个简单的记录,并签字盖手印,以便将来作为证据。同时在我们每次来会见你的时候将讯问次数,讯问内容等情况告知我们,我们会记录到会见笔录中,请你务必记住以上我们强调的三点内容。

2)关于如实供述的义务

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法律规定你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你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供述要如实,你不知道的事情或记不清楚的问题你可以说明你确实不知道或记不清,这都不影响你的定罪量刑。

3)关于扣押清单签名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在收集涉及本案的物证的时候,请注意几点:第一,侦查人员搜查应当出示工作证和搜查证,并制作搜查笔录,在搜查笔录上应当有见证人,并要有你签字;第二,对扣押的物品,你应当对物品数量、状态看清楚后才签字确认;第三、对扣押物品的相关司法鉴定结论,你要认真听,若对鉴定结论不服你有权提出重新鉴定。

4)关于非法证据的问题

若你认为被办案单位打骂、恐吓、威胁、刑讯逼供、冻、饿、烤、晒、疲劳审讯,你要记下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是否录像及录像的情形,强迫你做了什么事情,你供述的哪些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并将上述情况在第一时间向驻所检察官或管教反映,若有伤情要立即将伤情告诉检察官、管教;条件允许的话,将以上情况写成书面材料请室友作证。

以上事项听清了吗?

答:               

六、了解案件

1、现在请你把案件经过向我陈述一下。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可以做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的辩解,如果你无法确定,你可以客观陈述事实。请注意,如有虚假陈述和隐瞒,你将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了。

2、在我们会见你之前,办案单位来提审过你吗?对你共提审过几次?你怎么回答的?

答:

3、你向我们作的陈述和向办案单位作的供述一致吗?有哪些地方不一致?为什么?

答:

4、关于基本案情,你还有补充吗?

答:

七、了解其他情况

1、你现在在看守所里情况如何,有无被殴打或遭受不公正、不人道的待遇?

答:                         

2、你不要在监室说你的案情,以防止被室友不当利用,你听清了吗?

答:

3、你对家人有什么要问候的或交代的?

答:

4、你是否需要衣物或生活费用?

答:

5、在今天的会见中我们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翻供、串供?

答:

6、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

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们将读给你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要求,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

  

被会见人签名:

会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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