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8月10日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

  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三章搬迁支出

  第八条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第四章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二条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三条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五章应税所得

  第十五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条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第六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第二十五条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展开全部

债务人同意第三人还款有效吗
生活中常有这样的场景:朋友无力偿还房贷,提出让父母代为还款;生意伙伴拖欠货款,协商由合作方代偿;甚至次承租人为避免被房东赶跑,主动替承租人交租金。这些情况下,债务人点头同意了,第三人的还款就算数吗?如果债务人坚决反对,第三人能不能强行替还?

民法知识

2025-10-11
债务人无力偿还第三人能拒绝吗
生活中常有这样的困惑:亲友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却找到你反复催款,甚至说 “你和他关系近就该帮忙还”;或是偶然卷入他人债务纠纷,担心自己会被强行要求替还。其实,债务人无力偿还不代表第三人必须 “兜底”。

民法知识

2025-10-11
债务人逃债第三人要承担责任吗
生活中常出现这样的纠纷:债务人借钱后失联逃债,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就转而向债务人的亲友、生意伙伴等第三人催款,甚至认为 “和债务人有关系就该替他还钱”。但这种想法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债务人逃债,第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知识

2025-10-11
债务人破产第三人还要还款吗
不少担保人在得知债务人破产后,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债务人都没钱还破产了,我这个担保人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 —— 债务人破产不仅不会让担保人免责,反而可能让担保人成为债权人优先追偿的对象。

民法知识

2025-10-11
债务人失踪第三人要还款吗
债务人突然失踪,债权人常陷入 “找谁要钱” 的困境:担保人是否必须替还?债务人的家人需要担责吗?财产代管人有还款义务吗?债务人失踪,第三人是否需要还款,主要取决于该“第三人”在法律上承担的是什么责任以及具体的约定。

民法知识

2025-10-09
第三人代为还款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第三人代为还款需要债务人同意吗?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债务人因失业、生病等暂时无力还款,其亲友、担保人或有利益关联的第三人(比如债务人的生意伙伴)想主动帮忙还债,却纠结 “要不要先跟债务人说一声,没同意的话帮忙还款会不会不算数”。

民法知识

2025-10-09
债务人死亡第三人需要还款吗
在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债务该如何处理,第三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是很多人会面临的困惑。比如债务人的亲友、担保人或继承人,常会不确定自己是否有还款义务,担心 “莫名背上债务” 或 “该还的钱没还导致纠纷”。

民法知识

2025-10-09
第三人代为还款后债务关系如何
很多人在第三人帮忙还清债务后,会对后续的债务关系产生困惑:“朋友帮我还了钱,我和债权人的债务是不是就彻底结束了?我还需要再向朋友还钱吗?” 实际上,第三人代为还款后,债务关系并未完全消失,而是发生了 “转移”。

民法知识

2025-10-09
第三人代为还款算债务转移吗
第三人代为还款算债务转移吗?在涉及第三方参与债务清偿时,很多人会混淆 “第三人代为还款” 和 “债务转移”—— 比如觉得 “让朋友替我还房贷,就是把债务转给朋友了”,但实际上两者在性质、法律效果和程序要求上存在根本区别。

民法知识

2025-10-09
债务人能让第三人直接还债吗
生活中,不少债务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自己暂时没能力还债,但有亲友或合作方愿意接手债务,帮自己直接向债权人还款。这时很多人会疑惑:“我能直接让第三人替我还债吗?” 实际上,债务人不能单方面决定让第三人直接还债,必须经过债权人明确同意才行。

民法知识

2025-10-09
1
免费下载
微信扫码关注领取下载码
输入下载码可免费下载
2
付费下载
付费30天内本文档不限量下载
特价:¥2.9 原价:9.9
微信支付
付费后若不能下载,请刷新页面重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