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计算。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罹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罹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九、爆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慢性肝病:

 

  指末期肝衰竭,其症状必须包括下列各点:

 

  1持续性黄疸病;

 

  2食道静脉曲张;

 

  3腹水(肿);

 

  4肝性脑病。

 

  任何由嗜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展开全部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债务人无力偿还第三人能拒绝吗
生活中常有这样的困惑:亲友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却找到你反复催款,甚至说 “你和他关系近就该帮忙还”;或是偶然卷入他人债务纠纷,担心自己会被强行要求替还。其实,债务人无力偿还不代表第三人必须 “兜底”。

民法知识

2025-10-11
债务人逃债第三人要承担责任吗
生活中常出现这样的纠纷:债务人借钱后失联逃债,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就转而向债务人的亲友、生意伙伴等第三人催款,甚至认为 “和债务人有关系就该替他还钱”。但这种想法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债务人逃债,第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知识

2025-10-11
债务人破产第三人还要还款吗
不少担保人在得知债务人破产后,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债务人都没钱还破产了,我这个担保人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 —— 债务人破产不仅不会让担保人免责,反而可能让担保人成为债权人优先追偿的对象。

民法知识

2025-10-11
债务人失踪第三人要还款吗
债务人突然失踪,债权人常陷入 “找谁要钱” 的困境:担保人是否必须替还?债务人的家人需要担责吗?财产代管人有还款义务吗?债务人失踪,第三人是否需要还款,主要取决于该“第三人”在法律上承担的是什么责任以及具体的约定。

民法知识

2025-10-09
第三人代为还款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第三人代为还款需要债务人同意吗?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债务人因失业、生病等暂时无力还款,其亲友、担保人或有利益关联的第三人(比如债务人的生意伙伴)想主动帮忙还债,却纠结 “要不要先跟债务人说一声,没同意的话帮忙还款会不会不算数”。

民法知识

2025-10-09
债务人死亡第三人需要还款吗
在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债务该如何处理,第三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是很多人会面临的困惑。比如债务人的亲友、担保人或继承人,常会不确定自己是否有还款义务,担心 “莫名背上债务” 或 “该还的钱没还导致纠纷”。

民法知识

2025-10-09
第三人代为还款后债务关系如何
很多人在第三人帮忙还清债务后,会对后续的债务关系产生困惑:“朋友帮我还了钱,我和债权人的债务是不是就彻底结束了?我还需要再向朋友还钱吗?” 实际上,第三人代为还款后,债务关系并未完全消失,而是发生了 “转移”。

民法知识

2025-10-09
第三人代为还款算债务转移吗
第三人代为还款算债务转移吗?在涉及第三方参与债务清偿时,很多人会混淆 “第三人代为还款” 和 “债务转移”—— 比如觉得 “让朋友替我还房贷,就是把债务转给朋友了”,但实际上两者在性质、法律效果和程序要求上存在根本区别。

民法知识

2025-10-09
债务人能让第三人直接还债吗
生活中,不少债务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自己暂时没能力还债,但有亲友或合作方愿意接手债务,帮自己直接向债权人还款。这时很多人会疑惑:“我能直接让第三人替我还债吗?” 实际上,债务人不能单方面决定让第三人直接还债,必须经过债权人明确同意才行。

民法知识

2025-10-09
债务人可以找第三人代为还款吗
在偿还债务的过程中,很多债务人会遇到 “自己暂时没钱,但亲友愿意帮忙还款” 的情况,这时常会疑惑:“别人能替我还欠银行或网贷的钱吗?需要走什么流程?债权人会不会拒绝?” 实际上,法律允许债务人找第三人代为还款。

民法知识

2025-10-09
1
免费下载
微信扫码关注领取下载码
输入下载码可免费下载
2
付费下载
付费30天内本文档不限量下载
特价:¥3.9 原价:9.9
微信支付
付费后若不能下载,请刷新页面重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