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员工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一条 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其中前  个月为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条 工作任务、时间与条件

(一)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或工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乙方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也可以实行综合计时制。乙方上、下班时间及休息日,按甲方规定执行。

(三)甲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标准的生产场地和劳动(工作)条件。

第三条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 在合同期内,甲方按企业确定的分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二)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     市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各项保险费,由乙方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甲方给乙方报销国家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部分。

(三) 乙方可享受的有关福利待遇按甲方对分公司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动纪律

    ()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甲方调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 乙方如因工作失误或违反纪律,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甲方有权予乙方纪律、行政处分,并要求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3.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4. 服务态度差、损害甲方声誉利益的;

5.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劳动教养的;

7. 依照劳动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 甲方连续两个月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 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 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5. 乙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前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 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

     () 乙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除外);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本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填写变更合同记录。

     () 乙方达到退休年龄或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 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为履行劳动合同而必须具备的手续及资格

乙方应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暂住证、就业培训资格证明等。

第七条 商业秘密的保守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期内及合同解除后,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因乙方披露、窃取、泄露、不正当使用及获取甲方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应付给对方违约金    元,如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不足补偿的部分。

第九条 劳动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报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

(二)本合同涂改或乙方由他人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意见                   鉴证经办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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