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三河佳硕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三河佳硕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闻铁光

  注册地址:三河工商管理局

  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西大街南侧东贸国际写字楼

  乙方:

  性别:学历:年龄: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紧急联系人(直系亲属):关系:电话:

  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双方合同期为年,即从_ _年_月日起至年_月_日止,其中,从_ _年_ __月____日起至_ _年__月日为试用期,试用期为个月。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

  ①乙方体检或身体健康未能通过甲方入职前所要求的;

  ②乙方在日前未能完备所规定的手续的;

  ③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

  ④乙方的背景调查或者在履历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⑤乙方顶撞上司或在工作期间发生殴斗行为的;或者其他任何主管认为乙方不能符合该职位的要求的;;

  2.乙方未满合同期限而提出辞职,乙方应给予甲方三个月工资补偿;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担任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其主要工作职责见其“职务说明书”。

  2、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作适当临时性调整是不对本合同相应条款作出修改的调整。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如果甲方欲与乙方作出非临时性的调整,将同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修订本合同条款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才予以实施,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接受。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 _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正式录用后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每年依据工作表现调整,但不低于国家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奖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完全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绩效来确定。

  3、甲方向乙方支付薪金的期限为次月的号15日前足额发放乙方上月的工资,乙方收到工资后如有异议应当在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处理。

  五、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原则性约定

  第一条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详见《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条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任职、兼职其他企业的职务,不得自营或为他们经营与甲方竞争企业、竞争性业务或与甲方相关联的业务。

  第三条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的,甲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并乙方须赔偿甲方违约金(半年工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六、劳动纪律

  第四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五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应变更有关内容。

  第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扣发岗位工资、向乙方要求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司法责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构成渎职、犯罪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第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安排在经劳动部门认定为保护不完备的地方或让乙方从事法律不允许的工作;

  3、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福利待遇的。

  第十四条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可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十五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若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甲方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5点的规定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单位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乙方赴甲方处报到之日起并经甲方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变更。

  第十九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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