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安全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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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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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等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租赁期间人身财产安全,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双方共同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1.甲、乙双方遵守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治安保卫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2.乙方指派        (联系电话       )负责租赁区域内的生产、消防、治安保卫等安全管理工作;甲方指派        (联系电话        )负责检查、监督、协调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共同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双方指派人员须持有安全资格证书。

二、甲方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1.督促乙方在遵守          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有关特种设备、二次装修、电气线路、动火作业等各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督促乙方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3.督促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电气安全生产监测中心和有关消防、公安、环保、质检、安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4.督促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

5.乙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或安全隐患的,拒不纠正或未按要求整改,甲方有权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及上级安全部门报告。经劝阻无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

6.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有权对乙方安全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有权对乙方安全管理无方案、无措施和措施不落实进行限期整改,有权对乙方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

三、乙方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

2.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责。乙方法定代表人应具备安全管理资质,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岗位证上岗。

3.乙方安全目标应与甲方总体安全目标相一致,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服从甲方和     电气安全生产监测中心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乙方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消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5.乙方必须对进入甲方租赁区域的每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消防、治安保卫、交通安全、人身安全教育,提高防火、防盗、放工伤事故的安全意识。工作人员“花名册”交甲方备案,发生人员变动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6.乙方投入现场的全部机械、特种设备、各类生产工具,必须按规定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持有效资格证书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

7.乙方应确保租赁区域内消防通道的畅通,合理配置消防器材,保证其有效并处于应急状态。加强易燃易爆场所明火管理,动用明火应遵循国家规定和相关规程,经甲方审批同意并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操作。

8.乙方不得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得擅自改变电气线路设施、设备。不得使用不合格电器或无牌、无证伪劣电器产品,造成后果,责任自负。积极配合并服从     电气安全生产监测中心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一年一度的电气线路验收工作。

9.乙方落实专人负责每天下班后或节假日内,关闭门窗,切断煤气,断开总电闸、水闸等。

10.乙方对承租区域的内装修和设备安装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破坏建筑结构,涉及国家规定需审核验收方可使用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1.乙方在租赁区域内不得进行“三合一”(生产、住宿、仓储在同一建筑空间内)生产经营活动。

12.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乙方应与次承租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明确生产、消防、治安保卫、特种设备等安全责任。乙方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同样适合用次承租人,乙方有责任监督和落实次承租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13.乙方应加强防汛、防台、防雷、防暑、防冻等灾害气候的防范措施,以保障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14.乙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证书,并送甲方备案。

15.乙方不得从事或加重对租赁场所所以环境污染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不能随意倾倒危险废液、废渣等(由环保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在租赁地块内焚烧木屑等固体垃圾;不得偷排、乱排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废气。新建、好、扩建、改建项目必须落实环保“三同时”,“三废”处理设备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并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运行记录。

16.乙方必须在接收地区环保部门、         电气(集团)总公司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承担监测费用,承担造成环境污染的超标排污费及罚款。不得拖延、隐瞒任何环境污染事故。

17.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将保单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查。

18.甲方和       电气安全生产监测中心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开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并承担全部费用。

19.在乙方租赁区域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等事故,造成乙方所属人员以及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善后事宜。若甲方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有权全部向乙方追偿。

20.法律规定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五、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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