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破18号
(2020)吉01破18号之一
2020年11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吉林省长春互感器厂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2020年12月25日吉林省长春互感器厂破产清算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于同日送交债务人核对。经核查、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共2笔债权无异议。本院依管理人之申请,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吉01破18号民事裁定,对上述2笔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金额合计757537.09元。吉林中兆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吉中兆新专审字[2021]第61号吉林省长春互感器厂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1月17日,审计调整后账面资产总额4227622.89元,账面负债总额9344026.75元。经管理人调查,吉林省长春互感器厂已没有实际财产可供处置。管理人认为吉林省长春互感器厂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申请宣告吉林省长春互感器厂破产。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互感器厂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有资产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和解之可能,具备破产条件。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吉林省长春互感器厂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