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吉01行终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
负责人高明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庆,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乡约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榆树市环政路。
法定代表人高中会,市长。
委托代理人安宏民,榆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张晓山,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丽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合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榆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榆树市政府)、被上诉人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拖拉机公司清算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吉0182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双合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百余、徐庆,被上诉人榆树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安宏民、沈大明,被上诉人拖拉机公司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王**、孙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72年5月,原吉林省榆树柴油机厂“五七”农场两次提出申请,经榆树县城发人民公社双合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城发大队革命委员会、榆树县城发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同意,报榆树县农业局及榆树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批准,将位于城发人民公社界内的草甸子1150市亩作为吉林省榆树柴油机厂“五七”农场基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五七农场。自此该土地一直由“五七”农场使用。原榆树柴油机厂改制后划归长拖集团。榆树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将该土地划拨给长春市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农场,并向长春市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了榆国用(2000)字第534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