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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村民委员会与榆树市人民政府、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文号:
2014年长行终字第00082号
受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5-01-04
案例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年长行终字第000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明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庆,男,1954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刘英东,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洪亮,市长。

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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