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破产信息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首钢吉林柴油机厂破产清算组与林冲、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8)吉01民特10号
受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8-09-14
案例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民特10号

申请人:首钢吉林柴油机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与丰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林立志,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林,男,汉族,1958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系该清算组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林冲,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瑞,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住所地长春市超达路**。

法定代表人:谭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明,男,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首钢吉林柴油机厂破产清算组与被申请人林冲、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首钢吉林柴油机厂破产清算组称,请求撤销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6]第485号裁决。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首钢吉林柴油机厂破产清算组认为,林冲与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不能及于首钢吉林柴油机厂破产清算组,首钢吉林柴油机厂破产清算组与林冲之间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长春仲裁委员会对于首钢吉林柴油机厂破产清算组与林冲之间的纠纷没有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