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破申39号
申请人:王洪南,男,1948年0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申请人王洪南以现有个人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本院查明:申请人王洪南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21)浙0483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判决由王洪南支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保险垫付款167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元。判决生效后,因申请人年龄较大,无其他收入来源,无力偿还涉案款项。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由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院执行局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户籍地及住所地位于桐乡市,本院有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其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申请人不存在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也未存在为规避执行而欺诈、转移或隐匿财产及其他逃避债务或违反诚信的行为和情形。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