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破申28号
申请人:严满华,女,195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申请人严满华以现有个人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本院查明:2020年9月11日,本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浙江朗诗房地产开发公司。2021年1月27日,本院根据李炳兴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嘉兴华磊龙欣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申请人的丈夫沈学坤。申请人为两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营借款需要,陆续向多家银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出借人借款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目前,申请人涉诉案件9件,在本院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7件,涉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余万元,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或执行和解,本院执行局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户籍地及住所地位于桐乡市,且申请人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本院有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数起,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其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申请人不存在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也未存在为规避执行而欺诈、转移或隐匿财产及其他逃避债务或违反诚信的行为和情形。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严满华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