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破12号之一
申请人:桐乡市铭嘉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桐乡市铭嘉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未能接管公司的财务账册等所有资料,无法确定公司目前的应收款项信息和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另经调查桐乡市铭嘉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截至2021年8月,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为828.00元(可用余额为12.85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为31154.00元。管理人已经垫付费用1045.00元(包括刻章费用245.00元、快递费用100.00元、交通费600.00元,未含管理人报酬25000.00元),均因无破产财产可支付上述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桐乡市铭嘉纸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申请,本案债务人桐乡市铭嘉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债权人的情况,已经债权人会议审议。据此,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桐乡市铭嘉纸业有限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