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破申42号
申请人:金根楚,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2021年10月29日,申请人金根楚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金根楚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