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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琪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浙0483破申35号
受理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1-14
案例内容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破申35号

申请人:沈琪,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申请人沈琪以现有个人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本院查明:申请人沈琪系桐乡市东逸皮草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自2020年以来,申请人为公司经营需要,陆续向冯青莲、肖立娟、史宝元、刘成、刘坤、姚二喜购买原料、与邓继亮加工合同等产生纠纷。截止目前,申请人在本院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7件,涉案申请执行总标的5235920.00元,已执行到位730668.83元,尚有4505251.17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院执行局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户籍地及住所地位于桐乡市,且申请人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本院有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数起,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其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申请人不存在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也未存在为规避执行而欺诈、转移或隐匿财产及其他逃避债务或违反诚信的行为和情形。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沈琪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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