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破32号
申请人:沈琪,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2021年9月27日,申请人沈琪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琪未能向本院提交财产申报材料、财产状况、债务方面的证据、收入和支出的证据以及在本院通知其后仍未能到场接受调查询问,具有未提供财产申报文件的情况,符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情形。在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沈琪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