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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18)苏1084破10-4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1-20
案例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破10-4号

申请人: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6月28日,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按照本院裁定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分配计划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受理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23日指定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21年经债权人非现场表决,通过了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的《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裁定予以认可。现管理人已按照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分配计划执行完毕,并向本院提交了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现已具备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管理人据此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如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债务人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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