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破产信息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扬州市华龙塑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14)邮商破字第00002-6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1-20
案例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邮商破字第00002-6号

申请人:扬州市华龙塑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

2021年6月21日,扬州市华龙塑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破产清算组)已按照本院裁定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分配计划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扬州市华龙塑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依法受理扬州市华龙塑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4年5月28日指定扬州市华龙塑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扬州市华龙塑料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9月30日,本院裁定终止扬州市华龙塑料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扬州市华龙塑料有限公司破产。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25在扬州市华龙塑料有限公司第五、六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破产清算组)向到会债权人报告了《扬州市华龙塑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会上,经债权人表决,均未获得通过。2021年1月21日本院裁定认可扬州市华龙塑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提交的《扬州市华龙塑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管理人(破产清算组)已按照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分配计划执行完毕,并向本院提交了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现已具备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管理人(破产清算组)据此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如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债务人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市华龙塑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