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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苏1323破34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0-29
案例内容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破34号

2021年5月18日,本院根据江苏菲格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永顺制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5月24日指定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永顺制粉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6月4日,本院根据江苏菲格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泗阳富贵制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10日指定江苏永顺制粉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泗阳富贵制粉有限公司的管理人。2021年7月27日,江苏永顺制粉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江苏永顺制粉有限公司与泗阳富贵制粉有限公司存在经营办公场所、管理人员、财务混同等情形,请求将泗阳富贵制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入江苏永顺制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二家企业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如单独进行破产处置,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其债权债务关系,会影响资产清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促使破产清算案件的顺利推进,合理处置二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的合法权益,本院对管理人提出的申请予以许可。案件合并审理后江苏永顺制粉有限公司与泗阳富贵制粉有限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均由合并后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负责,泗阳富贵制粉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已不可能单独进行,保留案号已无实质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泗阳富贵制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入本院(2020)苏1323破18号案件审理,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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