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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19)苏1323破9号之一
受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3-29
案例内容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破9号之一

2019年4月25日,经债权人张月梅同意,本院决定将泗阳恒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恒辰汽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受理张月梅对泗阳恒辰汽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本院查明:2020年5月7日,本院召集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汇报了泗阳恒辰汽车公司破产情况。截止2020年5月7日,泗阳恒辰汽车公司资产评估总额为13645400元,管理人共收到申报债权47笔,申报总额为30453176.46元,拟确认金额为11985791.99元。后部分债权人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在判决认定后补充申报了债权,截止2020年9月28日,已经确认的泗阳恒辰汽车公司的破产债权共计33笔,债权总额为13271585.99元,包括职工债权23笔共计590128.88元,优先债权1笔2792471.06元,税收债权141108.75元以及其他普通债权9747877.3元,未予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7181590.47元。

本院认为:泗阳恒辰汽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泗阳恒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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