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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与江苏星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0)苏1323执异28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6-30
案例内容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执异28号

申请人:王莉,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睿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莉系江苏星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遂在执行过程中申请破产,同时申请将其移出失信名单。现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王莉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王莉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莉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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