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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重整破产重整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0)吉01破8号之三
受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1-16
案例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破8号

(2020)吉01破8号之三

2020年7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6月16日裁定批准人造板集团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管理人报告称,2021年7月24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以书面形式召开,管理人将2笔普通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截至异议期满,债权人对该2笔债权未提出异议;债务人于2021年8月9日出具函件表示对该2笔债权确认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报告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2家债权人的2笔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2家债权人的2笔债权(详见后附《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异议债权表(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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