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破39号之一
申请人:俞惠佳管理人,由嘉兴求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
负责人:黄少明。
2021年10月29日,本院根据俞惠佳的申请,裁定受理俞惠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由嘉兴求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俞惠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2021年12月24日,俞惠佳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对俞惠佳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未接管到俞惠佳有可变现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有变现价值的财产信息,俞惠佳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费用。同时,鉴于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在符合设置了五年行为考察期等条件的情况下,请求本院终结俞惠佳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俞惠佳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后,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对俞惠佳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经债权人会议审议确定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后,确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因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故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对俞惠佳设置五年行为考察期。本院认为,管理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根据《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5条、第56条、第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