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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炳仙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浙0483破16号之一
受理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1-14
案例内容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破16号之一

申请人:沈炳仙管理人,由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负责人:李敏文。

2021年7月16日,本院根据沈炳仙的申请,裁定受理沈炳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由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沈炳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2021年11月25日,沈炳仙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对沈炳仙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未接管到沈炳仙有可变现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有变现价值的财产信息,沈炳仙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费用,现请求本院终结沈炳仙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受理沈炳仙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后,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对沈炳仙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审议确定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后,确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管理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根据《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5条、第56条、第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债务人沈炳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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