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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美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穆明宝、淮安美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报告财产令(2)
文号:
(2021)苏0891执725号之二
受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4-30
案例内容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1)苏0891执725号之二

淮安美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穆明宝:

你/你单位与淮安美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偿报告。

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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