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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冯会玲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1)苏0891执2616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22
案例内容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26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赵金斗,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啸,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冯会玲,女,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与冯会玲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91执2616号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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