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晓红,女,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执行人:淮安润东仁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淮安润东仁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晓红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晓红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2月7日,异议人张晓红以淮安润东仁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撤回执行申请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张晓红在审查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