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破产信息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淮安美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穆明宝、淮安美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限制消费令(3)
文号:
(2021)苏0891执725号之一
受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4-30
案例内容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1)苏0891执725号之一

淮安美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穆明宝: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淮安美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执行你淮安美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穆明宝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如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别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