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682民初929号
原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焕辉,该所主任。
被告李玉珍,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系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与被告李玉珍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查明:2014年7月2日,本院根据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宣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根据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表及被告的申报材料,确认博翰公司欠付被告工资16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玉珍的工资金额经管理人审查,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被告李玉珍的债权(工资)为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