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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李玉珍职工破产债权确认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6)湘0682民初929号
受理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6-11-03
案例内容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682民初929号

原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焕辉,该所主任。

被告李玉珍,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系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与被告李玉珍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查明:2014年7月2日,本院根据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宣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根据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表及被告的申报材料,确认博翰公司欠付被告工资16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玉珍的工资金额经管理人审查,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被告李玉珍的债权(工资)为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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