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破产信息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陈俊龙、陈纯贤与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1)湘0682执异4号
受理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6-01
案例内容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儒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虹,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园,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陈俊龙,男,194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陈纯贤,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龙、陈纯贤与被执行人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翰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博翰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湘0682执异40号执行裁定:驳回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异议申请。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1年1月14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6执复2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本院(2020)湘0682执异40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博翰公司称,1、博翰公司已与2014年被法院裁定重整,2015年宣告破产。陈俊龙、陈纯贤的债权虽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共益债务,但该判决并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博翰公司的资产已全部抵押,已没有可用于清偿共益债务的财产。2、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共益债务的清偿不得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否则将损害担保物权人利益。3、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权清偿原则,陈俊龙、陈纯贤申请强制执行的共益债务,实际清偿率为零。特提出异议,请求中止(2020)湘0682执1276号执行案件和(2020)湘0682执12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