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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浙民申3040号
受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11-25
案例内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0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毛建军,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再审申请人毛建军因诉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2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毛建军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违背债权人意志和管理人职责,在杭州广建置业明显违约情况下,竟然向债权人申请仲裁解除买卖合同,不仅未减少债务金额,反而导致损失扩大,更加导致债权人损害,属于滥用破产管理人权利,应当依法承担责任。2.原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3.原一、二审还存在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违反回避规定以及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等违法情形。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2020)浙01民终2549号民事裁定,指令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属于法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既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也是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本案中,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作为杭州广建破产清算一案的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以仲裁方式解决与毛建军的争议,该行为属于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毛建军认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侵犯其权利并由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至于毛建军再审申请所称的原一、二审还存在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违反回避规定以及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违法情形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综上,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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