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23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庆芝,女,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春雷,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市区江东一区15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汪庆芝、徐春雷因与被申请人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8民终98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