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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彤、赵雁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浙民申1563号
受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6-28
案例内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5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彤,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呈,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霞霞,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雁,女,1965年2月7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呈,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霞霞,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7021193R。

诉讼代表人:冯鑫,浙**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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